(2016)粤12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思华与程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华,程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422号原告陈思华,男,汉族,住。被告程智强,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华诉被告程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华没有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羽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