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谢金纯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20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户籍地为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002508)沿25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从化区江埔街和睦村和睦农庄对出路段时,适遇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邝某明驾驶粤A×××××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左借道通行,因避让不及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谢某血液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作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8.4mg/100ml,经穗公交从认字[2016]第44012220160002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邝某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