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247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I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271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雷州市杨家镇xx村市场处遇到被告人程某,程某交给王某甲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后,王某甲提议到该村王某乙家进行盗窃,程某表示同意。于是他们步行至王某乙家围墙外,翻墙进入王某乙住宅进入院内,二人合力将正在抽水吃用的潜水泵盗走。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潜水泵卖给雷州市杨家镇XX村卓某。2016年I月14日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评估中心对被盗潜水泵进行价格鉴定,值款144元。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向公安干警自动交待盗窃水泵犯罪事实。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赃物退还失主。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均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雷州市杨家镇`XX村市场处遇到被告人程某,程某交给王某甲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后,王某甲提议到该村王某乙家进行盗窃,程某表示同意。于是他们步行至王某乙家围墙外,翻墙进入王某乙住宅院内,二人合力将正在抽水吃用的潜水泵盗走。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潜水泵卖给雷州市杨家镇XX村卓某。2016年I月14日,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评估中心对被盗潜水泵进行价格鉴定,值款144元。破案后,被盗的赃物已被追回,并于2016年1月7日由侦办机关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5年11年27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向公安干警自动交待盗窃水泵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矛中、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为了吸毒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盗窃的犯意是经双方的共同密谋,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俩被告人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归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又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是为了吸毒而盗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俊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欣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