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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文生、陈琼瑜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谢文生,陈琼瑜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676号之一原告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坂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26556N。法定代表人陈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凤珠,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逸聪,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文生,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琼瑜,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文生、陈琼瑜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谢文生、陈琼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兴(龙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文生所有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军民路27号3幢202室房产和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55号紫金大厦(H楼)-1层C126、C128、C129、C130及R33车位。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