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洪广与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广,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135号原告李洪广,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址不祥。被告胡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广诉被告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洪广负担。审 判 长 邓毅怀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