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军、张丽丽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军,张丽丽,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10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顾惠刚,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坤,该××员工。被执行人张华军。被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施陶。被执行人张皓宇。被执行人许家胜。被执行人丁永。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军、张丽丽、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7315.8元,利、罚息及复利21725.6元;被执行人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486元,诉讼保全费2915元,合计11401元,由六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皓宇、施陶、许家胜的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施陶、丁永所有的机动车,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皓宇、施陶、许家胜的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施陶、丁永所有的机动车,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施陶、张皓宇、许家胜、丁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