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沂淮水泥厂有限公司与鲍亚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沂淮水泥厂有限公司,鲍亚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398号原告江苏沂淮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深圳西路淮河头。法定代表人陈宜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亚克、耿红艳,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亚流,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2号楼、3号楼。负责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二平、黄国辉,江苏鑫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沂淮水泥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亚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沂淮水泥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