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江与谢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谢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639号原告:彭江,男,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谢东东,男,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彭江诉被告谢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彭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江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