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文宽与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宽,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139号原告:雷文宽,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珍,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智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宽与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文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雷文宽承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