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立勇、楼向阳与陈秀来、何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勇,楼向阳,陈秀来,何立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228号原告:何立勇。原告:楼向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志成,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来。被告:何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勇、楼向阳与被告陈秀来、何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勇、楼向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秀来、何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勇、楼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立勇、楼向阳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书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