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董林刚、周全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董林刚,周全福,刘文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号。负责人:张文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书岩,该公司职工。被告:董林刚,居民。被告:周全福,居民。被告:刘文奇,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诉被告董林刚、周全福、刘文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以借款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