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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8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雪根与沈子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雪根,沈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雪根,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子荣,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雪根与被执行人沈子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沈子荣尚欠申请执行人沈雪根工程款26160元,利息损失155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沈子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雪根发现被执行人沈子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