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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32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与被告雷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力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