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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5刑初44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东乡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住广河县买家巷镇。2008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5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xx以找人为幌子进入和政县鸿瑞佳苑小区,趁无人之际,从9号楼二单元楼道盗得张琴停放的蓝色雅迪电动车,当推行至该小区二期在建工地时,被群众发现追赶,该马遂弃车钻进该小区13号楼地下室。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和政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照片及发票,情况说明,被告人马xx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和领条,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张琴的陈述;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鉴字[2016]3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较短的时间内又多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马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