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邹玉祥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玉祥,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波,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玉祥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玉祥及其辩护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玉祥于2016年1月8日22时许,因欠债预谋抢劫,携带水果刀至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和滨河路路口必胜客餐厅停车场处,趁被害人徐某不备,进入其驾驶的苏b×××××车内,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徐某及其女儿并索要人民币5万元。因被害人徐某提出要向朋友借钱,当晚三人入住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7天连锁酒店,期间被告人邹玉祥提出索要人民币3万元。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邹玉祥驾车带被害人徐某及其女儿离开酒店,被害人徐某骗得被告人邹玉祥信任后,单独带女儿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麦当劳餐厅吃早饭,被告人邹玉祥在被害人车上等。后被害人徐某委托餐厅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邹玉祥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一号一楼停车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玉祥系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玉祥辩称,2016年1月9日早上,其已不再控制、胁迫被害人,允许被害人母女单独就餐,准备等被害人就餐后就离开,但却被公安机关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邹玉祥携带水果刀至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滨河路路口必胜客餐厅停车场处,趁被害人徐某带女儿准备开车离开之际,进入徐某驾驶的苏b×××××轿车内,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徐某及其女儿并索要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徐某称需向朋友筹借,被告人邹玉祥遂要求被害人徐某将车开至偏僻处打电话筹钱。因电话未接通,被害人徐某提出女儿需休息,当晚三人入住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7天连锁酒店。期间,被告人邹玉祥将索要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万元。次日8时许,被告人邹玉祥驾驶被害人徐某轿车带被害人徐某及其女儿外出筹钱,途经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麦当劳时,被害人徐某骗得被告人邹玉祥信任后,单独带女儿至该餐厅就餐,被告人邹玉祥在车上等候。被害人徐某遂趁机请求餐厅店员报警,民警至附近停车场将被告人邹玉祥抓获归案。被告人邹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9日8时26分许,民警接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麦当劳店员报警称,一位点餐顾客说被人劫持,嫌疑人在苏b×××××轿车内,民警遂至现场将被告人邹玉祥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驾驶的轿车的情况。3、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及该刀的情况。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10时许,其驾驶苏b×××××轿车带女儿华某去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和滨河路路口的必胜客买东西,返回轿车驾驶室,让其女儿在副驾驶坐好。突然一男子从右后车门上车,拿一把水果刀在其面前挥,其受惊吓后说要什么都给他,只要不伤害其和女儿。他让其按他指使的路线开,路上说要5万元。其说需要打电话借钱,他就让其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打电话,但没人接电话,他就说要在车上等到天亮。其说女儿刚生病,需要开房间休息,明天再借钱,他答应了。后其开车到吴中区太湖西路的7天连锁酒店,他让其去开房,他帮其看女儿。在宾馆时他问能不能借到钱,其骗他说其男友是新区老板,借钱也不用还的。他就让其和他一起骗男友10万元,他只要3万元。次日早上,他要开车,让其和女儿坐在副驾驶。车子路过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麦当劳,其女儿要吃饭,他将车停在了麦当劳北侧停车场,后一起下车往麦当劳走,其看到他的刀尖漏了出来,就说被人看见了不好,他想了下说让其带女儿去吃、把车钥匙给他。其到麦当劳后让店员报了警。其辨认出被告人邹玉祥是劫持其和女儿的人。5、被害人华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8日晚上,其和妈妈在必胜客买好东西后,一个叔叔跑到其车上,拿着刀指着其和妈妈说“别动,往哪边走”,妈妈都吓哭了,让其躲到副驾驶的座位前边。叔叔就将刀子放到了口袋里。后来叔叔向妈妈要钱,妈妈就打电话向别人借钱,但没有打通。叔叔还抱过其。当晚,其和妈妈睡一张床,叔叔睡另一张床。第二天早上,叔叔还是将刀子放在口袋里,叔叔说妈妈累了,他来开车。路上妈妈带其去吃早餐,叔叔在车上等。6、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木渎镇长江路麦当劳店的经理,2016年1月9日上午8时20分许,一位女顾客带着5岁左右的女儿到店里,让店员帮忙报警,说她被劫持了,对方手里有刀,让其不要大声说话,其看她要哭的样子,就报了110。7、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涉案7天连锁酒店的员工,2016年1月9日早上,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小女孩,一个女的退房,其感觉三个人挺怪的,不像一家人。其辨认出女的是被害人徐某、男的是被告人邹玉祥。8、被告人邹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劫持被害人徐某母女的事实,但辩称次日早晨其不再控制、胁迫被害人母女。其指认出其上被害人车的地点、让被害人停车打电话的地点、入住的酒店及其被抓获的地点。9、被告人邹玉祥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信息。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的次日早上其已不再控制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次日早上被告人携刀在身,驾驶被害人车辆和被害人母女一起去筹借钱款,途中虽未看管被害人母女就餐,但仍控制被害人车辆,在被害人就餐地点附近等候被害人,仍有胁迫被害人的意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玉祥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玉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沈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