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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荣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张群伟、周方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荣鑫典当有限公司,张群伟,周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执5-4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荣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炜,经理。被执行人张群伟。被执行人周方虎。本院在执行舟山荣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张群伟、周方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予以程序终结。至此,本案已没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浙09执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