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1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二军诉韩天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军,韩天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孙二军,男,1983年12月10日生,保德县人。被告:韩天舒,男,保德县人,现住东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二军与被告韩天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二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二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二军撤回对被告韩天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二军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郝志飞人民陪审员 孙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