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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甄喜来与被执行人闫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喜来,闫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甄喜来,男,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包泉山,男,通辽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毅,男,满族,戏曲剧团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甄喜来与被执行人闫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毅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