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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甘顺志与甘肃坤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顺志,甘肃坤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643号原告甘顺志,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马志勇,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坤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任海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顺志诉被告甘肃坤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顺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甘顺志承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