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于爱军与戈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爱军,戈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爱军,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维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忠文,住依兰县。上诉人于爱军与被上诉人戈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爱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库,被上诉人戈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上诉人于爱军提交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5)依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5.60元,退回上诉人于爱军。审 判 长  李娜代理审判员  张宇代理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