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吴鹏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吴鹏伟,林华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11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204室。诉讼代表人:许季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10C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郭舒阳,总经理。被告:吴鹏伟,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被告:林华伟,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逸锦鸿贸易有限公司、吴鹏伟、林华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