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84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