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文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204号被告人王文成,居民。被执行人吉王文成受贿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淮涟刑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王文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已交5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10日移送执行缴纳罚金及退赃,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亲属自行缴纳罚金5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成尚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依法交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刑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