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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正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13号罪犯李正高,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3日作出(2001)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1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9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李正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正高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正高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2.9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正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