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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先晓春与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晓春,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先晓春,男,生于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运输业,住合江县合江镇中山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1090252。被执行人李雪,女,生于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望龙山村十三社2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06043147。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先晓春申请执行李雪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雪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先晓春损失赔偿款4840元、支付垫付诉讼费用2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先晓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雪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晓春发现被执行人李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