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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丰尹华与刘兰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03号原告丰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