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丰尹华与刘兰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03号原告丰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