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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图们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秀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图们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秀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图们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图们市锦水街346C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秀政,男,1969年7月29日生,朝鲜族,延边电力安装公司工人,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沿江12委10组。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图们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秀政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退还给上诉人图们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朴仁杰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