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尚君与胡定安、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尚君,胡定安,李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526号原告:吕尚君,武穴市卫生局退休干部。被告:胡定安,武穴市永宁医院职工。被告:李志英,武穴市永宁医院职工。系胡定安妻子。原告吕尚君诉被告胡定安、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前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胜临、人民陪审员朱浩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尚君和被告胡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尚君诉称:胡定安、李志英夫妻承包武穴市永宁医院的门诊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4日向吕尚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每季付息一次。借款后,胡定安、李志英按约定将利息结止2015年7月。此后,吕尚君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胡定安、李志英还本付息未果,故起诉要求李志英、胡定安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至2016年2月应付的利息14000元和起诉后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原告吕尚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胡定安于2014年10月24日向吕尚君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胡定安欠吕尚君借款100000元未还及利息未付。被告胡定安辩称:胡定安、李志英系夫妻关系,胡定安承包武穴市永宁医院的门诊需要资金周转,向吕尚君借款100000元属实,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只有逐步偿还。被告胡定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志英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胡定安对原告吕尚君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胡定安在与李志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包武穴市永宁医院门诊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0月24日向吕尚君借款100000元,当即出具“今借到吕尚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2%,每季付息一次,借款人:胡定安,2014年10月24日”的借条一份。借款后,胡定安按约定将利息结止2015年7月。此后,吕尚君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胡定安、李志英还本付息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被告胡定安在与被告李志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吕尚君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借条为证,予以确认。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被告胡定安个人债务的情形,被告胡定安向原告吕尚君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吕尚君要求被告胡定安与被告李志英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二、借条约定月息2%,即事实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0‰,该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吕尚君要求两被告按照月利率为20‰,支付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的利息14000元及后期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定安、李志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吕尚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李志英、胡定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前进审 判 员 范胜临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堂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