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西廷。委托代理人胡章怡,该××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燕。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ZL200710076832.1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5万元、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的变更,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郭勇、大股东徐维超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944033010000000564账户。2016年2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766330元。现本院已将该款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承诺:忠实履行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实际情况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迈瑞公司ZL200710076832.1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00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的限制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944033010000000564账户的冻结。三、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