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德胜与被告王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胜,王文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32号原告:郑德胜,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义,男。原告郑德胜与被告王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75元。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