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陈晓旭、秦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陈晓旭,秦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黄志强。委托代理人钟志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旭。被告秦兰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志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旭、秦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晓旭在2015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26日借10000元、2015年3月31日借30000元、2015年4月9日借40000元、2015年4月18日借20000元、2015年4月22日借40000元、2015年5月10日借30000元、2015年6月11日借12000元(约定2015年6月18日还款);被告陈晓旭向原告借款总计212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秦兰英与被告陈晓旭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被告秦兰英共同偿还。被告陈晓旭书面答辩称:向原告借款212000元是事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达成分期还款计划。被告秦兰英未应诉,亦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提供有《借条》证实,且被告陈晓旭亦承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晓旭向原告黄志强借款212000元,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晓旭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陈晓旭、秦兰英夫妻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法同》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旭、秦兰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志强借款本金21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5年10月29日起计付,12000元从2015年6月18日起计付)。本案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1580元,由被告陈晓旭、秦兰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罗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