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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章育与林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育,林应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1585号原告王章育。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应兵。原告王章育与被告林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始,被告林应兵因需陆续向原告王章育购买煤炭。2015年3月23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6万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另查明,2016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应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章育货款3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林应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