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晓莹与张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莹,张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莹,女,生于1962年5月,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张国江,男,生于1972年12月,住南充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晓莹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