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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成军与申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军,申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239号原告胡成军。被告申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军诉被告申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元,原告已预缴504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