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成军与申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军,申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239号原告胡成军。被告申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军诉被告申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元,原告已预缴504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