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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包执字第000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乙配偶李超然(身份证号码××)位于葛淝路97号19幢2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157**)。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配偶李超然(身份证号码××)位于葛淝路97号19幢2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15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