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包执字第000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乙配偶李超然(身份证号码××)位于葛淝路97号19幢2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157**)。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配偶李超然(身份证号码××)位于葛淝路97号19幢2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15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