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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万祥与吴桂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祥,鲁某,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李万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远升,男,土家族。被告鲁某。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鲁利,住址同上。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陈德利,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向群,住址同上。原告李万祥诉被告鲁某、鲁利、陈某、陈德利、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祥,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鲁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祥诉称,2015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鲁某驾驶被告陈德利所有的白色国本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陈某行至岳麓渡槽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蓝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万祥受伤。原告伤后当天入住龙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肋骨骨折、两下肺挫伤、脑震荡及右侧气胸。2015年8月24日原告出院,共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30434.29元。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2015年10月6日花费复查费104元。本次事故由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鲁某负全部责任。被告鲁某、陈某均未成年,无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资格。被告鲁某违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鲁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鲁利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的白色国本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被告陈某借与被告鲁某驾驶,被告陈德利、向群作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使自有摩托车脱离控制而由被告陈某借与鲁某驾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有一定过错,应基于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538.29元、误工费40500元、陪护费162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104688.2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李万祥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公交认字[2015]第07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万祥和被告陈某无责任的事实;2、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龙山县人民医院N0.0144778号、N0.0136581号医疗诊断书2份。拟证明原告李万祥伤后在龙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事故造成原告右侧气胸、两下肺挫伤、右股骨中段骨折、脑震荡、肋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继续服药治疗、定期复查、注意功能锻炼的事实;3、龙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费收据、门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李万祥因本次事故已花费医疗费30538.29元的事实;4、湘仁司鉴[2015]临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李万祥后期治疗费为8000-10000元,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鉴定费用1200元。被告鲁某、鲁利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辩称,事故车辆不是陈德利购买,是鲁某与陈某买的,陈德利、向群作为陈某的父母对买车一事并不知情,但车辆登记在陈德利名下属实,且已给原告先行垫付16000元,不应由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山县人民医院预交款收据5张。拟证明被告陈德利、向群已给原告先行垫付16000元的事实。经法庭质证,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对原告李万祥提供的4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李万祥对被告陈某、陈德利、向群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评议认定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鲁某驾驶白色国本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陈某,从龙山县湘鄂情大桥往龙山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山县大道渡槽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由原告李万祥驾驶的蓝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万祥、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鲁某逃逸。当日,原告李万祥入住龙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侧气胸;2、两下肺��伤;3、右股骨中段骨折;4、(S06.001)脑震荡;5、肋骨骨折?2015年8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营养,患肢绝对避免过早负重行走;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X片,每8周复查一次;4、注意功能锻炼,以患肢肌肉收缩锻炼及右膝关节屈伸活动锻炼为主。建议患者行专业康复治疗。原告共住院36天,花费住院费30434.29元(被告陈德利、向群先行垫付16000元)。原告出院后门诊复查,花费检查费104元。2015年8月3日,事故经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2015]第07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万祥、被告陈某无责任。2015年11月28日,原告李万祥的伤经湘西州仁信司法鉴定所作出湘仁司鉴[2015]临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万祥的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10000元;误工期90-300日;护理期60-120日;营养期60-90日。鉴定费用1200元。另查明,被告鲁某出生于2001年12月29日,被告陈某出生于2000年1月5日,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鲁利系被告鲁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陈德利、向群系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鲁某在此次事故中驾驶的白色国本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主系被告陈德利,该车未购买保险。本院认为,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违法驾驶行为对原告李万祥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造��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被告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证据证实其有个人财产,故鲁某的侵权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鲁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陈德利、向群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无需为陈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陈德利作为被告鲁某驾驶的白色国本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对该车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但陈德利未妥善管理该车,使该车脱离自身控制,被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上路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故被告陈德利存在管理过错。综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鲁某与被告陈德利应基于各自过错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0538.29元。其中住院费30434.29元,出院后门诊复查费104元;2、误工费17548.77元。原告李万祥未提供本人收入情况证明,其居住地属城镇地区,可参照湖南省2014-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525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天数应从受伤之日即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司法鉴定前一天即2015年11月27日止共132天;3、护理费8326.03元。结合原告受伤程度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护理天数为75天,参照湖南省2014-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40520元/年的标准计算;4、营养费视原告伤情酌情考虑2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诉求1750元(36天50元/天),此视为原告对诉权的处分;6、后期治疗费综合考虑司法鉴定书与医疗诊断书,支持8000元;7、司法鉴定费1200元。以上7项共计69363.09元予以支持。被告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鲁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363.0970%=48554.16元��被告陈德利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363.0930%=20808.93元,扣减其已先行垫付的16000元,还应赔偿原告4808.93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利赔偿原告李万祥经济损失48554.16元。二、被告陈德利赔偿原告李万祥经济损失4808.93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被告鲁利承担1675元,被告陈德利承担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玉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