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胜军与蒋维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军,蒋维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816号原告:徐胜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蒋维海,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军诉被告蒋维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胜军既未在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