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新北区春XX峰船舶修造厂与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蒋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北区春XX峰船舶修造厂,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春XX峰船舶修造厂。经营场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前巷组,工商注册号320407600116092,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卞青云。被执行人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俊。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春XX峰船舶修造厂与被执行人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春XX峰船舶修造厂预付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执行人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蒋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瑞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蒋俊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不足,其名下有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苏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