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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季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255号原告:季某,女,1968年8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医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69年2月12日,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季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瑞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孟宁、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后于2014年2月24日在镜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财产和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被告需补偿原告20万元。该约定经过了律师见证。后被告补偿原告11万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仍欠原告9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底之前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补偿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9万元,并支付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500元。被告答辩:离婚时我是净身出户,我先提出补偿原告10万元,用于给原告买养老保险,但原告一定要20万元,当时我跟原告分居已三年,为了早点离婚,我同意了。离婚时我还了原告10万元,2015年春节我还了1万元,还差9万元,因为没钱就写了一张欠条。我经济状况一直不好,现在拿不出9万元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后于2014年2月24日在镜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和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六条载明: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壹拾万元给女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付清),另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壹拾万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该协议经过了律师见证。后被告补偿原告11万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仍欠原告9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底前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补偿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认证的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2、离婚证复印件、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律师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离婚及双方协议情况;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还欠原告9万元补偿款;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9万元的诉求,有其提供的证据欠条原件等予以佐证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500元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上注明9万元补偿款于2015年6月底前归还,故本院仅支持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求。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某补偿款9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元,原告季某负担102元,被告曹某负担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