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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澄、季伟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澄,季伟英,吴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严澄,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季伟英,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严澄;季伟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294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美芬在(2016)浙1102执187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美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