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2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刚,张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刚,男,1953年5月25日,汉族,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街57号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兴磊,男,1979年6月10日,汉族,住所地:东阿县姚寨镇杨柳棉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557元及搬离租赁地。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16557元及搬离租赁地,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雷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