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红旭与陈双军,余莉,徐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旭,余莉,陈双军,徐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162号原告杨红旭,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昭,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双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徐明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