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76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莘县林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