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卢文昌,卢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447号原告卢文昌诉被告卢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昌、被告卢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文昌诉称,被告卢文武在2013年8月21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创业城承包工程。原告带领工人承接此工程,当时被告承诺工程完工时即付工资款,但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以大庆创业城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给付工资,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45,000.00元。被告卢文武辩称,欠款本金我承认,但是利息我们之间没有约定,我不应该支付利息。原告卢文昌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卢文武拖欠原告卢文昌工资款45,0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被告卢文武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辩称自己现在没有钱给付,要求原告延长还款日期。本院认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数额双方没有异议,被告的辩解不能成为抗辩理由,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文武在2013年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创业城承包工程。原告带领工人承接此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以大庆创业城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给付工资,2015年10月被告卢文武给原告卢文昌出具欠据一份,确定拖欠工资款数额为人民币45,000.00元。此款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卢文昌与被告卢文武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卢文武至今没有给付还原告卢文昌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卢文昌的诉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卢文武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给付工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文武给付原告卢文昌工资款人民币4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卢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