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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元昌、覃辉海等与廖桂海、钟燕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昌,覃辉海,廖桂海,钟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元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覃辉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廖桂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钟燕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元昌、覃辉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廖桂海、钟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浔执字第1582号执行案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廖桂海、钟燕珍财产所在地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该院执行,受托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了本院的委托执行函及有关委托执行材料,并于2016年4月5日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寄至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执字第1582号执行案作委托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韦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