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676号原告:徐某甲,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甲诉称:我和王某甲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春节后王某甲到我家,与我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我们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次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在我家生活,王某甲一直耿耿于怀,后经常吵架。为了让我到他���生活,他经常不回家,有时到我家也是大吵大闹,并无端指责我有作风问题,经常用电话、短信威胁我,造成我心里害怕,终日精神不得安宁,我们虽是夫妻,但名存实亡,王某甲对婚生子也不尽抚养义务,孩子一出生一直由我抚养到现在。2015年5月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得到支持。后近一年时间里王某甲一直不尽夫妻义务、也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王某甲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徐某甲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徐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的身份情况。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原告曾与2015年5月向固镇法院提起过诉讼。5、聊天记录内容打印件6页,证明被告长期不尊重原告,原被告感情破裂。王某甲未发表质证意见。王某甲就自己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供证据。根据徐某甲的举证、王某甲的质证、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徐某甲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有效,均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对徐某甲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评判及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徐某甲和王某甲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春节后王某甲到徐某甲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徐某甲和��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次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在徐某甲家生活,王某甲一直耿耿于怀,后经常吵架。2015年5月徐某甲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徐某甲和王某甲不在一起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徐某甲因与王某甲感情不和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说明两人的感情已出现裂痕,后徐某甲和王某甲不在一起生活。现徐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说明徐某甲和王某甲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徐某甲与王某甲所生育一子王某乙一直和徐某乙,为更有利于王某乙生活和成长,本院认为王某乙由徐某甲抚养为宜,王某甲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被告王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给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从2016年4月起至王某乙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