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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赵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赵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692号原告王玉兰。委托代理人张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庆峰。被告赵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诉被告赵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