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木志诉黄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木志,黄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034号原告苏木志,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新辉,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木志与被告黄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木志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木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木志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佳宝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