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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9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鹏举书 记 员 曹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