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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涂某与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涂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甲,个体户。被告覃某乙,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乃桢代理审判员  黄河元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