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涂某与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涂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甲,个体户。被告覃某乙,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覃某甲、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乃桢代理审判员 黄河元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源婷